身份證新規出爐!國家機關不得擅自復印掃描和扣留公民身份證
2016-08-15
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門發布《關于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
明確要求,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堅決抵制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公告》規定,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其中提到,公民應當自覺配合居民身份證核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當場核查居民身份證的人、證一致性,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
《公告》對居民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的作用進行明確,稱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 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公告》還提到,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限制,推動落實聯合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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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情況下,公安部門才能扣押居民身份證
我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因出國戶口注銷,公民死亡,都應將身份證上交給公安部門。
只有在身份證虛假、有效期到期、身份證信息錯誤,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公安部門才可以收繳或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證。
除此之外,公安部門只有權力查驗他人身份證。身份證是公民個人的物品,隨意扣留、收繳都是違法的。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部門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扣押員工身份證要受罰
企業(用人單位)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由勞動部門對企業予以處罰,企業每扣押一個身份證,就應受到2000元的罰款處罰。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扣押他人身份證要罰款
個人私自扣押他人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來源:央視新聞綜合)